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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主涉注水猪肉案两次发回重审,警方补侦后销案

时间:2019-07-24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江西一企业主被山东临沭县警方,以生产注水猪肉跨省抓捕,案件历经两次发回重审,最后检方撤诉。不过,检方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企业主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今日(7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临沭县公安局获悉,此案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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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中院赔偿委员会今年6月24日作出的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28日,临沂县公安局接到临沭检方“沭检补侦(2017)2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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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4日,临沂中院赔偿委员会维持了临沭县法院赔偿决定;陈修专的其余赔偿请求,均予以驳回。
  
  被羁押993天后检方撤诉
  
  江西高安的陈修专是当地一名企业主,他的公司名叫晖达肉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达肉联”)。
  
  2013年,他卷入“注水猪肉案”。
  
  2013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博食品”)从他的公司,购进一批猪肉。7个多月后,2014年1月,佳士博食品以猪肉水分超标,去临沭县公安局报案。后陈修专被临沭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跨省抓捕。
  
  今日,陈修专向新京报记者回忆,2014年年初,猪肉价格下滑,深圳的经销商拉了几吨猪肉过去,每吨佳士博食品亏损了1500元左右,“后来经销商又从我这里拉了一批有发霉、发黑的猪肉过去,当时我跟他们电话说,要卖也可以,但是要把我的包装卸掉,谁卖出去的东西谁负责,要么就销毁”。
  
  2014年临沭检方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修专提起公诉。不过案件陷入了“发回重审”循环圈:2016年,临沭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修专有期徒刑七年,其提出上诉;临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7年,临沭法院重审,再次判其有罪,陈修专获刑三年缓期三年,他再次上诉;此案又被临沂中院发回重审。
  
  2017年3月,陈修专被取保候审,而此时,他已被羁押了993天。同年11月,临沭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诉。2018年2月,临沭县检方将撤诉理由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
  
  陈修专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自己被羁押,公司濒临破产,经营陷入困难,事后,向法院申请了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企业赔偿。
  
  2018年,陈修专拿到由临沭县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人身自由赔偿金282746.82元,另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陈修专遂向临沂中院申请,撤销临沭法院赔偿决定;赔偿其因被错误羁押993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848240.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赔偿陈修撰在取保候审期间,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3326.52元;另赔偿晖达肉联停业、恢复生产等损失,5050.2952万元;赔偿晖达肉联停产期间土地、房屋使用税及违约金12万元。
  
  2019年6月,临沂中院维持了临沭县法院的赔偿决定,陈修专的其余赔偿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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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沭警方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方撤诉后警方还在补侦
  
  临沂中院赔偿委员会今年6月24日作出的决定书显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临沭县法院以“临沭县公安局已再次成立专案组,继续对陈修专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查,并提交了临沭县公安局继续侦查案件的说明。
  
  对此,临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临沂县公安局在说明中,主张其于2017年12月28日,接到临沭检方“沭检补侦(2017)2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补充侦查,而赔偿义务机关临沭县人民法院系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对陈修专部分请求事项予以赔偿的决定,临沭县法院的中止申请,不符合中止审理情形之规定,亦与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行为逻辑相悖,对此不予准许。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朱刚认为,该行为违反补充侦查的2次期限,此外,公安机关如果发现新证据,应另立新案,而不是“补充侦查”。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临沭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已决定撤销此案,不再补充侦查。
  
  随后,新京报记者从陈修专处获得一份由临沭警方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出具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文书显示,晖达肉联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修专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