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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制度系列之疫病/无害化处理控制篇

时间:2019-06-20 来源:种猪在线 作者:迂斌 黄建平 张运强 杜华 刘云鹏 邹明媚


一、疫病控制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及控制制度如下:
 
  (一)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各猪应配合市兽医站、区兽医站每年进行抽血检测。
 
  (二)各猪场根据实际情况,对口蹄疫、猪瘟、伪狂犬、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疾病进行定期监测,每季度一次。
 
(三)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疫源,根据疫病种类做好隔离、消毒、紧急防疫、病猪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确诊发生猪口蹄疫、水泡病时,猪场应上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并配合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3、当发生猪瘟、伪狂犬、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4、发生疫病时,应对全场按GB/T16569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粪 便
  1、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配,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所有猪场使均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各猪场必须建有贮粪场地,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第一可以运至公司的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第二采用好—氧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二)污水
  1、各猪场的排水系统应实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2、所有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建有污水处理设备的猪场必须经综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没有建污水处理厂的老猪场,必须建有污水沉淀、过滤系统,污水经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各场均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即减小排污压力,又节约水源。
 
(三)病残死猪的处理
  1、所有猪场病残死猪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及时处理。
 
  2、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病残死猪的尸体必须采取焚烧炉焚烧。
 
  3、不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混凝土结构的安全填埋井(化尸池),且井口要加盖封严。每次投入猪尸体后,应覆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四)猪场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过期的兽药、疫苗、注射后的疫苗瓶、药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弃物。各种废弃物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的性质不同采取煮沸、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要求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