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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

时间:2012-03-30 来源: 作者:


  根据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5年5月20日和5月24日相继发布实施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三个配套规章。

  配套规章的出台将会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兽医实验室实验活动的审批管理,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防止人员感染和动物疫病的扩散。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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