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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应急新规:养殖户自检阳性不上报将被重点监控

时间:2020-06-03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作者:佚名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日电 农业农村部官网2日发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新版方案指出,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仍应在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标准从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提高至9个以上省份。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标准调整为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时,则应启动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解除封锁条件方面,新版方案提到,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此外,新版方案还提到,养殖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

责任编辑 乔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