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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病死猪肉仍然销售

时间:2013-06-2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6月19日上午,由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靖海、王正光、齐寿臣、刘大全屠宰、销售病死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高检院督办的案件。
    被告人靖海、王正光、齐寿臣是来自山东和安徽的农民,刘大全系天津东丽区农民。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12月间,靖海和王新刚(另案处理)租用刘大全的平房从事病死猪的屠宰、销售活动。其间,靖海及王新刚从捡拾、收购病死猪的王正光处购买病死猪,并雇用齐寿臣加工成肉、猪皮等,销售给赵某等人牟利。2012年12月16日,执法部门对靖海及王新刚租用的平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已屠宰的病死猪210头、待屠宰的病死猪156头、病死猪内脏62袋(合计5500公斤);同年12月20日,对王正光位于宁河县七里海镇冯庄村的暂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35头(合计725公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靖海、王正光、齐寿臣为谋取经济利益,明知病死猪肉不能供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屠宰、销售病死猪肉,被告人刘大全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用于屠宰、销售病死猪肉,仍然将其房屋出租,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