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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时间:2012-03-30 来源: 作者:


津政发[2003]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三个配套规章。《条例》和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的风险。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领域是目前农业科技最具活力的领域,运用农业转基因技术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作物产量,而且还能培育出抗干旱、耐盐碱、抗病虫和品质优良的农作物,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作为高新技术力量雄厚的重要港口城市,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农委、市科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技监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农口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市农委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研究指导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遵循综合协调、统一对外的原则,负责组织《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在我市的具体实施;具体负责向我市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工作的推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转基因情况的汇总、上报,指导农业转基因各执法主体开展工作。

  市农委是我市落实《条例》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二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三是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受理审批和使用。

  区县农(经)委、农业(林)局、畜牧、水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职责范围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执法责任,落实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掌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加工和产品流向以及标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各项监管工作。

  市农业局要突出抓好已实行标识管理的五大类转基因种子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以上药品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都要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市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研究与试验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建立生产和经营档案,并定期向相应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和产品流向方面的情况。在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向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条件的检测单位申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检测机构。

  三、突出重点,做好监管工作

  (一)建立报告制度。市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要在标识审查认可批准后10日内,将审查认可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上报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每年12月底向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报送全市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计划。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做好生态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资质和条件的技术检测部门,在批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重点区域建立监测网点,跟踪调查,积累数据和资料,为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管理和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执法队伍,强化监督管理。市和区县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适应工作需要,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以及安全证书使用情况、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各执法主体进行专项执法活动。

  四、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主管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好《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增强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

  要充分利用我市教学和科研单位多、科技力量强的优势,整合科技力量和手段,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普及相关科学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认识。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