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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疫生猪入市水产站长获刑罚

时间:2016-05-17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作者:佚名


    对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进行“免检”、未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监督装载,并大肆出售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近日,宿州中院对张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系宿州灵璧县一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张某利用其兽医资格可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便利条件,将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联,以每张9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许某192张,从中牟利,同时张某又伪造10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一联(留存联)检疫信息及结果交灵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张某在未到场检疫,未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监督装载的情况下,任由许某等人填写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贩卖生猪,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灵璧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出卖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