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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瘟背景下集团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制度系列之兽药管理篇

时间:2019-06-13 来源:种猪在线 作者:迂斌 黄建平 刘云鹏 邹明媚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兽药包括抗菌药、抗寄生虫药、疫苗、消毒防腐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等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猪群疾病的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
 
 
(二)兽药的采购
 
1、场内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工作。
 
2、兽药的采购品种必须按照场内兽医专业人员开具的兽药计划购进目录进行采购。
 
3、所购兽药必须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所购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5、严禁购入下列产品:
1) 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2) 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3) 严禁购入农业部禁止使用和添加的盐酸克伦特罗、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添加剂。
 
6、对于购入的兽药一经发现属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责退货或按场内规定承担损失。
 
 
(三)兽药的保存
 
1、兽药抵场后,保管员必须依照发票清单进行清点入库,兽药的保存要根据不同兽药、同一兽药的不同批次分别存放,并登记造册,包括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购入日期、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2、兽药的保存环境应符合其所规定的保存条件。
 
3、保存过程中,保管员要随时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药品的感观变化:液体有无变混浊、粉剂有无结块、冻干苗有无解冻、乳剂有无破乳等情况,发现有过期和感观变化的药品应报主治兽医,请示领导处理。
 
 
(四)兽药的领用
 
1、兽药的发放原则上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
 
2、兽药的发放须依据兽医开具诊断处方单,饲养员不得随意领用兽药。
 
 
(五)兽药的使用
 
1、兽药必须由兽医或在兽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药品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2、兽药的使用必须遵守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1)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器具和猪群进行消毒,具体操作规程见公司卫生防疫制度中消毒制度。
 
(2)使用疫苗对猪群进行预防,具体操作规程见公司卫生防疫制度中免疫接种技术规程。
 
(3)中药的使用:必须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所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
 
(4)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允话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慎重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6)只能使用NY5030附录A中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且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六)休药期:猪群在使用抗生素和抗寄生虫药后,必须按照NY5030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执行休药期,附录中未做规定的药品,休药期不得少于28天。
 
(七)建立并保存猪群的用药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的用药记录,治疗用药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及疗程等。所有记录由兽医人员负责填写,定期上报生产办汇总、保存。
 
 
迂斌 2018年8月25日